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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2019-09-23 09:24  

 

计算机校园网络,是用于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CHINANET与国际互连网联接。校园网络服务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吉林外国语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四)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五)凡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二、网络系统管理

(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学校网络主管部门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网络管理员和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有可能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三)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四)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六)学校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吉林外国语大学有关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

(八)校园网络中心控制室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除正常维修和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三、网络信息管理

(一)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封建迷信、色情等内容的信息。

(二)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网新闻传播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管理,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和网络主管部门。

(四)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信息,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四、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学校造成名誉损坏和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网络主管部门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对于情节严重者,进行经济处罚;提交保卫处处理。对于重大责任者建议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邪教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影响学校声誉并造成极大损害者:

1)未经学校网络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校园网连接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者;

2)未经学校网络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者;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者;

4)通过校园网络向无工作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非法活动的;

6)冒用学校名义从事网上非法活动的。

3.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账号或地址者。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或地址造成危害的,并由此造成学校财务支出损失或有损学校声誉者,除行政、纪律处分之外,给予从重罚款处分。

5.对下列在校园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室处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者,可建议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和网络主管部门,而继续散发的。

6.不按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和吉林外国语大学有关规定,擅自将校园网接入非本校职工和学生的计算机者,由此产生损害学校声誉和其他问题的,将提交校长办公室处理或建议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7.上网信息应由相应负责人严格审查,未经审查上网造成严重后果者,提交校长办公室处理,给予相应处分。

8.对以上不能涵概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二)对盗用校园网络资源造成有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要进行经济赔偿,并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三)对主动向学校网络主管部门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等问题,未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者,免于追究。

五、附则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者,利用校园网络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者,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违反法律和校规的证据。

(二)上述办法和条款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法规有相抵触时,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法规执行,而其他条款则依旧保持对校园网络用户产生约束效力。